(2017)赣0103执8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郭莉、王谟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莉,王谟显,郑美云,陈济光,王莉,王洛,王守军,程达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8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莉,女,汉族,1971年8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王谟显,男,汉族,1961年7月23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郑美云,女,汉族,1963年11月9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陈济光,男,汉族,1984年3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1985年6月15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王洛,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王守军,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程达州,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王谟显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郭莉借款8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申请执行人郭莉返还被执行人王谟显利息106500元。三、被执行人郑美云、陈济光、王莉、王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四、被执行人王守军对上述债务中5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五、被执行人程达州对上述债务中1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被执行人一直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47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79870元,总计12549870元及利息,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254987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