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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梁德才与王连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才,王连林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790号原告:梁德才,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夏振华、夏晓智,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连林,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梁德才与被告王连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梁德才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德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德才负担。审 判 长  赵晓峰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人民陪审员  林乐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