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梁德才与王连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才,王连林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790号原告:梁德才,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夏振华、夏晓智,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连林,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梁德才与被告王连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梁德才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德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梁德才负担。审 判 长 赵晓峰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人民陪审员 林乐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