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10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玉辉、申芹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辉,申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0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玉辉,男,汉族,1989年7月2日出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申芹文,女,汉族,1994年2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玉辉与被执行人申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申芹文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申芹文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5471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