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养富诉被告闫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养富,闫志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1032号原告武养富,男,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闫志亮,男,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养富诉被告闫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养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养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后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150元)。审判员 成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