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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养富诉被告闫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养富,闫志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1032号原告武养富,男,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闫志亮,男,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养富诉被告闫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养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养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后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150元)。审判员  成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