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邹国道、邓绍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道,邓绍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邹国道,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邓绍君,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国道与被执行人邓绍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2执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