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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靳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靳柱,赵静静,赵炳富,马晶晶,赵炳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阜欣路***号。法定代表人:苑先一(董事长)。被执行人:靳柱,男,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赵静静,女,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赵炳富,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马晶晶,女,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赵炳全,男,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靳柱、赵静静、赵炳富、马晶晶、赵炳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5)乐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靳柱、赵静静、赵炳富、马晶晶、赵炳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债权实现情况为零。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执行信息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81执6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郭 娟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