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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珍娣���承群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珍娣,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群威,潘宏波,张庆功,倪六保,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3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珍娣,女,汉族,1988年2月5日生,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原审被告:承群威,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审被告:潘宏波,男���汉族,1961年6月22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审被告:张庆功,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生,住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倪六保,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审被告:常州创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牟家村。法定代表人:俞琳,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樊甲威,总经理。上诉人黄珍娣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上诉人黄珍娣送达了《上诉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受理费7295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黄珍娣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珍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刘晓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恽妍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