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北京康耐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康耐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2473号原告:北京康耐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中路3号楼4层南段410室。法定代表人:马龙,总经理。被告: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工业园西区北路四号院。法定代表人:孙联文,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康耐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康耐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康耐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成桂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