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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北京康耐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康耐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2473号原告:北京康耐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中路3号楼4层南段410室。法定代表人:马龙,总经理。被告: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工业园西区北路四号院。法定代表人:孙联文,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康耐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英赫世纪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康耐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康耐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成桂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