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学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山县人民法院,李学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学通,男1978年7月20日生,住鲁山县。鲁山县人民法院与李学通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豫04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学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学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李学通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学通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学通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鹏审判员 张新潮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