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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7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上虞市舜顺机电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陶松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舜顺机电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陶松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7740号原告:上虞市舜顺机电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工村,组织机构代码:79556994—5。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军,绍兴市震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松江,男,1970年12月18日,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原告上虞市舜顺机电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松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舜顺机电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松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仁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炜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