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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薛群与刘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群,刘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505号原告:薛群,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刘新明,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薛群与被告刘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薛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薛群负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