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光生、常玉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光生,常玉芳,王国强,王巧芳,王五荣,王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光生,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玉芳,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国强,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巧芳,女,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五荣,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明,女,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光生、常玉芳、王国强、王巧芳、王五荣、王爱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光生、常玉芳、王国强、王巧芳、王五荣、王爱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5执1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逍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