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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7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耿立行与冯立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立行,冯立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7民初777号原告:耿立行,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高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芬,女,汉族,住高邑县,系原告之妻。被告:冯立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元氏县。原告耿立行诉被告冯立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耿立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立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立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丽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