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811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执81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健在中国工商银行16×××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12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