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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谷占中、王万英、高爱英、汤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占中,王万英,高爱英,汤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谷占中,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阳高县龙泉镇人,无业,现住阳高县龙泉镇信誉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被执行人王万英,男,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阳高县龙泉镇龙泉小区8号楼1单元102室。被执行人高爱英,女,1960年10月21日生,汉族,大泉山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阳高县龙泉镇龙泉小区8号楼1单元102室。被执行人汤存,男,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阳高县国税局干部,现住阳高龙泉镇新华一路鸿福园小区南楼1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谷占中与王万英、高爱英、汤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经过查询穷尽手段,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存忠审判员  韩富明审判员  张建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华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