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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孟照章与江苏承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照章,江苏承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09号原告:孟照章,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峰,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苏承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宋桥镇天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494273139(2/12)。法定代表人:郝辉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照章诉被告江苏承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照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照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90元,减半收取4795元,由原告孟照章负担。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尚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