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车美诺与被执行人舒兰市妇幼保健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美诺,舒兰市妇幼保健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车美诺,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车悦龙(申请执行人父亲),男,住舒兰市。被执行人:舒兰市妇幼保健所,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王靖臣,所长。申请执行人车美诺与被执行人舒兰市妇幼保健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了(2017)吉02民终2231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7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22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任 杰审判员 尚桂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冰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