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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庆毅与伏新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毅,伏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庆毅,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伏新忠,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朱庆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伏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皖1822执1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明勇所有的伏新忠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天官山路金峰万象小区6栋2603室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朱庆毅申请本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伏新忠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天官山路金峰万象小区6栋2603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