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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胜洪、王永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胜洪,王永蓉,王召安,唐晓初,肖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4023号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吕荣贤,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段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胜洪,男,汉族,1958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王永蓉,女,汉族,1956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王召安,男,汉族,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唐晓初,男,汉族,1954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肖琼英,女,汉族,1962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胜洪、王永蓉、王召安、唐晓初、肖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起诉来院。2017年10月11日,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