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应祖、原告陈芝莲、原告杨平、原告杨安诉被告杨丽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2953号原告杨应祖、原告陈芝莲、原告杨平、原告杨安诉被告杨丽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应祖、原告陈芝莲、原告杨平、原告杨安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杨丽琼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应祖、原告陈芝莲、原告杨平、原告杨安撤回对被告杨丽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23元,原告杨应祖已预交,由原告杨应祖自行承担人民币4061元,退还原告杨应祖人民币4062元。审 判 长  杨婉琳人民陪审员  邹红坤人民陪审员  金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