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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鲁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1219号原告齐某某,男,1989年5月22日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鲁某,男,1969年9月13日,布依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经还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文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