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3080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被告:雷鑫,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王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