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怀仁县陆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守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仁县陆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守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怀仁县陆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仁县五里滩晋利糖果厂斜对面。法定代表人:龚利国。被执行人:李守应,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怀仁县何家堡乡宋家庄村人,现住该村75号。本院在执行怀仁县陆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守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向被执行人李守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守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守应在怀仁县玉旗农牧专业合作社持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守应在怀仁县玉旗农牧专业合作社持有股权(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庞乃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