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临江市鑫英达车城与邵风、宋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鑫英达车城,邵风,宋继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873号原告:临江市鑫英达车城,经营场所:临江市。经营者:王茂华,男,1975年8月4日出生,住临江市。被告:邵风,女,45岁,住临江市。被告:宋继华,男,47岁,住临江市。原告临江市鑫英达车城与被告邵风、宋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日立案。原告临江市鑫英达车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法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临江市鑫英达车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一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