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磊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5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磊,男,1992年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随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磊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磊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祥苑新村收旧货路段见被害人梁某1一人独行,遂产生抢劫念头,林磊尾随梁某1至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祥苑新村91号楼下,趁梁某1拿钥匙开楼梯门之机,突然上前按住梁某1的肩膀,并用剃须刀片架在梁某1的脖子上说“不要动,我有刀,打劫”,见隔壁楼梯有人下楼,林磊因害怕逃往楼上,梁某1报警,民警赶至现场91号楼4楼将被告人林磊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剃须刀片1块、剃须刀柄1把。另查明,被告人林磊归案后如实供述抢劫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磊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磊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林磊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缴获被告人的剃须刀片1块、剃须刀柄1把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公诉机关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林磊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磊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剃须刀片1块、剃须刀柄1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萍秀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邝思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