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谭宝兰与王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宝兰,王静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3205号原告:谭宝兰,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王静静,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宝兰与被告王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宝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宝兰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宝兰负担。审判员 吴会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