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7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胡洪振、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胡洪振,张艳,胡桂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401号原告:李超群,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丽,女,系原告李超群之姐姐。被告:胡洪振,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艳,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胡桂灵,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群与被告胡洪振、张艳、胡桂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超群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