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胡洪振、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胡洪振,张艳,胡桂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401号原告:李超群,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丽,女,系原告李超群之姐姐。被告:胡洪振,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艳,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胡桂灵,女,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群与被告胡洪振、张艳、胡桂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超群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