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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熊先胜与王超、未正巧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先胜,王超,未正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153号申请人:熊先胜,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王超,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未正巧,女,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熊先胜诉被申请人王超、未正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熊先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21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王超、未正巧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熊先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1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王超、未正巧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韵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