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龚松平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龚松平,吴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126号申请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大桥社区三岭路39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松平,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艳,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龚松平、吴艳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并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龚松平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99号8栋1单元10层XXX室房屋(房产证:江××号)一套。申请人提供了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和相关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担保金额24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松平、吴艳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龚松平、吴艳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龚松平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99号8栋1单元10层XXX室房屋(房产证:江××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以上一、二项保全的金额以2400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湖北罡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方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