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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曹良英与王利、张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良英,王利,张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4民初1313号原告:曹良英,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被告:王利,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被告:张金香,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原告曹良英与被告王利、张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良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利、张金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良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王利、张金香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结欠利息30,000元,支付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王利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曹良英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3个月,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王利未归还借款,2016年4月11日,经双方协商,同意借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月利率2%,利息结算至2016年4月15日共结欠16,000元。此后,曹良英多次催促王利归还借款本息,但其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还。王利、张金香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王利、张金香未作答辩。曹良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借条原件等证据,本院依法调取王利、张金香的婚姻登记档案及户籍证明,证据经审查,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利、张金香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5月26日结婚登记,2015年11月20日离婚登记)。王利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1月15日向曹良英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3个月,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王利未归还借款,2016年4月11日,经双方协商,同意借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月利率2%,利息结算至2016年4月15日结欠16,000元。此后,曹良英多次催促王利归还借款本息,但其以各种理由拖欠,截止2017年6月15日结欠本金50,000元,结欠利息30,000元,遂引起纠纷。本院认为,曹良英与王利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明确,证据充分,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借贷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经协商将月利率3%调整为2%,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王利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王利在与张金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借款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金香应共同清偿借款本息。综上所述,曹良英要求王利、张金香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利、张金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利、张金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曹良英借款本金50,000元、结欠利息30,000元;二、王利、张金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良英借款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王利、张金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其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明惠附注:本案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