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德阳市美联食品有限公司诉沈祥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美联食品有限公司,沈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美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郭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祥志,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17日,住四川省郫县。德阳市美联食品有限公司诉沈祥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祥志的银行存款10688.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