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邢海明与赵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海明,赵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606号原告:邢海明,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告:赵竹,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邢海明诉被告赵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