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恢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喜栋、天津宝鑫飞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栋,天津宝鑫飞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恢终650号申请执行人:李喜栋被执行人:天津宝鑫飞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章。申请执行人李喜栋与被执行人天津宝鑫飞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041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津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0410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