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成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赵成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5执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住珲春市站前东大街。被执行人:赵成鲁,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执行赵成鲁罚金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成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查询,暂无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750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3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俊东审判员 梁奉吉审判员 魏广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