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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成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赵成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5执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住珲春市站前东大街。被执行人:赵成鲁,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执行赵成鲁罚金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赵成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查询,暂无可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750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30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俊东审判员  梁奉吉审判员  魏广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