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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丽丽、丁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丽丽,丁涛,高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2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肖曦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飞,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蝶,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方丽丽,女,汉族,1982年7月17日生,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丁涛,男,汉族,1982年8月8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被执行人高蓉蓉,女,汉族,1982年4月26日生,淮安市淮安区劳动监察大队公职人员,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丽丽、丁涛、高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淮安清浦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11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清审判员  刘卫花审判员  何友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