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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高新区得力文体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渭南高新区得力文体办公用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初14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高新区得力文体办公用品店,经营场所地址为贸易广场银岛B16号,店铺名文斌得力文体办公用品店。法定代表人:魏文斌,男,汉族,1990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邵窝村委会藕塘村1号。系公司经营者。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渭南高新区得力文体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晏 海审 判 员  李 谦审 判 员  邢维利代理审判员  雷俊峰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燕书 记 员  魏丹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