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7)川1321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富与被告邓国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富,邓国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7)川1321民初1564号原告:李永富,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雄,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国太,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原告李永富与被告邓国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国太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永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46750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和占用资金利息。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材,欠付原告钢材款46750元,并书立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内付清,逾期未付清将按月利率3%承担占用资金利息,同时按总欠款的20%计算违约金。到期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该款,为维护自已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邓国太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1份欠条”、“身份证复印件”证据。经本院认证,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永富长期从事钢材销售,被告邓国太因建筑承包,多次在原告李永富处购买钢材。2015年1月31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邓国太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分别为:“欠条今欠到李永富货款¥拾肆万陆仟柒佰伍拾0元整(小写:46750.00元)此款定于2015年2月10日内付清,经双方协定若到时未来付清,将以月3%承担利息,并承担收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时按总欠款的20%支付违约金。如有争议由南部县人民法院受理裁决。欠款人邓国太。欠款时间2015年1月31日”。嗣后,欠款到期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现下欠原告钢材款46750元,有原告所举的《欠条》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欠款后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清结义务,现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履行清结付款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6750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所欠款项约定按月息3%计算资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撤回违约金的主张,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国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永富支付货款人民币46750元,并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36%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永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被告邓国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 涵审 判 员 李绪丽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