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志华与岳海涛、刘正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华,岳海涛,刘正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华,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海涛,女,1965年9月3日出生,苗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正凡,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申请执行人杨志华与被执行人岳海涛、刘正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生效的(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岳海涛、刘正凡偿还申请执行人覃悦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总额以495000元为限)。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工资37500元,并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