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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志华与岳海涛、刘正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华,岳海涛,刘正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华,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海涛,女,1965年9月3日出生,苗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正凡,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申请执行人杨志华与被执行人岳海涛、刘正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生效的(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岳海涛、刘正凡偿还申请执行人覃悦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总额以495000元为限)。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工资37500元,并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