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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7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与石宝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石宝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7397号原告: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住所地:杭州市玉皇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金志敏。被告:石宝萍,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诉被告石宝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凤凰山管理处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马昱昀?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