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夏家明与袁泽文买卖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家明,袁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445号申请执行人:夏家明,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袁泽文,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夏家明申请执行袁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2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泽文支付申请执行人夏家明货款23.45万元及利息、垫支的诉讼费48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有关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袁泽文名下无存款、车辆等信息,有位于XX镇XXXX小区X幢XXXX号房屋一套,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袁泽文也长期不在本地、不知去向。现因被执行人袁泽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