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特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刚、付文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刚,付文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10号申请人:陈刚,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付文进,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刚与付文进关于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刚与付文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付文进向陈刚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800元。由付文进于2017年10月27日前偿还陈刚100000元,利息18800元陈刚自愿放弃。二、如付文进未能按上述期限付清上述借款本金,则仍偿还陈刚本息118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刚与付文进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刚与付文进于2017年10月12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