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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闭宝红与窦立荣、池光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闭宝红,窦立荣,池光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民初1188号原告闭宝红,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原住广西龙州县,现住遂溪县。委托代理人程金玉,女,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窦立荣,男,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市辖区。被告池光炳,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东山路23号恒兴大厦22层。负责人黄伟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卫江,系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闭宝红诉被告窦立荣、池光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以其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被告窦立荣、池光炳的赔偿部分以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闭宝红撤回起诉。案件���理费2391.04元减半收取即1195.52元,由原告闭宝红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勇人民陪审员  陈春燕人民陪审员  何翠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康君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