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苏爱红与向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爱红,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恢34号申请人苏爱红,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向辉,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平恒证经字第35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向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向辉名下位于本市湛河区明珠城市花园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产权证号为:平房权证湛河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李亚楠执行员 娄培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