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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苏爱红与向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爱红,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恢34号申请人苏爱红,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向辉,男,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平恒证经字第35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向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向辉名下位于本市湛河区明珠城市花园X号楼东X单元X层西户(产权证号为:平房权证湛河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李亚楠执行员  娄培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