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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刑更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田东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刑更89号罪犯田东伟,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鹿邑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2年5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东伟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35144元(累计履行20000元)。2012年9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改判罪犯田东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罪犯田东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东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娟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