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昌静与被执行人邵双喜、沈珍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静,邵双喜,沈珍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李昌静,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邵双喜,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沈珍梅,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申请执行人李昌静与被执行人邵双喜、沈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8733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昌静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巧美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朱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