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5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易运与李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易运,李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066号原告:赵易运,男,199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李娜,女,汉族,1982年1月1日生,住登封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地址:登封市守敬路北段西侧。原告赵易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赵易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易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易运撤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耀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