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6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6民初750号原告胡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德安县。被告陈某,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德安县。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与被告陈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魏方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露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