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永年县龙翔汽车运输队、申彦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年县龙翔汽车运输队,申彦红,申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9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龙翔汽车运输队,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负责人:白某,该运输队经理。被执行人申彦红,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执行人申帅,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年县龙翔汽车运输队与被执行人申彦红、申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星审 判 员 段聚兵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东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