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钟石生与炎陵县十都镇神农谷村竹山下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石生,炎陵县十都镇神农谷村竹山下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5民初447号原告:钟石生,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炎陵县十都镇神农谷村竹山下村民小组。负责人:陈飞凡,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钟石生与被告炎陵县十都镇神农谷村竹山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竹山下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石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竹山下组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石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享有被告竹山下组分配征地补偿费增加一人份额的权利,要求被告竹山下组暂给付征地补偿费4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未生育结婚,于1996年10月20日,经炎陵县公证处公证收养一女婴取名钟鲜花,户口落入被告处,取得被告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2014年7月21日,原告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炎陵县桃源洞管理局建造神农谷南流服务区的需要,政府分别于2015年8月和2017年3月征收了被告组的大部分土地。土地被征收后,被告在2017年8月28日人均分配40000元土地征收费时,没有给予原告独生子女双倍待遇。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竹山下组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钟石生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土地分配表、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因被告竹山下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质证。对于原告钟石生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可以证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钟石生未生育结婚,于1996年10月20日,经炎陵县公证处公证收养一女婴取名钟鲜花,户口落入被告处。炎陵县十都计生办于2014年7月21日向原告钟石生发放了湘(2009)02023000号独生子女光荣证。因炎陵县桃源洞管理局建造神农谷南流服务区的需要,政府分别于2015年8月和2017年3月征收了被告组的大部分土地。2017年8月28日,被告竹山下组分配征地补偿费,每人分得40000元,但被告并未给予原告钟石生增加一份的待遇。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的审理重点为:原告是否享有被告竹山下组分配征地补偿费增加一人份额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钟石生及其收养的女儿钟鲜花的户口均登记在被告竹山下组,其二人均具备被告竹山下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原告钟石生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为独生子女的父亲,故依法应当享有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增加一人份额的权利。原告钟石生要求享有被告竹山下组分配征地补偿费增加一人份额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竹山下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调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钟石生享有被告炎陵县十都镇神农谷村竹山下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费增加一人份额的权利。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炎陵县十都镇神农谷村竹山下村民小组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钟石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