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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李艳彬、马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李艳彬,马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26627719478。法定代表人:丁慧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伟,男,系该银行皇龙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华,女,系该银行皇龙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李艳彬,女,197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马健,男,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李艳彬、马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200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艳彬、马健银行账户上的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艳彬、马健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艳彬、马健的合法收入700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姚金元审判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